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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此次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尾矿年产生量约10亿吨,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的四分之一。尾矿种类多、成分复杂,环境风险高,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弱。
我国于1992年颁布实施《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9年、2010年两次对《规定》进行修正,为预防和减少尾矿污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规定》自1992年发布以来已历经30年,《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尾矿环境管理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尾矿环境管理制度,防治尾矿污染,我部组织开展了《规定》修订工作,细化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尾矿环境管理、防控尾矿库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总体思路是以环境风险防控为核心,在保持《规定》中尾矿环境管理基本要求连续稳定的基础上,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分析尾矿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尾矿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压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依据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定位,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尾矿环境监管职责,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尾矿的环境管理,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密切衔接新《固废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内容,对尾矿的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监管。

问:《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做出修订:
一是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二是修改尾矿定义,厘清《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尾矿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尾矿不适用本规定。
三是理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国家、地方各级、流域生态环境部门的尾矿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提出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的要求;对环评审批、信息化管理提出要求,鼓励创新监管手段等。
四是衔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细化尾矿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台账管理、环境准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利用、尾矿库封场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要求。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违法行为处罚。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部分违法情形,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设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及不同处罚金额上限的罚则。
 
问:《办法》提出尾矿库实施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针对我国尾矿库数量多、分布广,环境风险高,环境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为提高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办法》提出建立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集中力量优先抓好环境风险突出的尾矿库,有效提高监管效能,筑牢防范环境风险底线。
《办法》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问:《办法》对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主要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对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主要明确了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建立尾矿环境台账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二是明确尾矿环境台账的主要内容。《办法》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
三是明确尾矿环境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办法》规定,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四是明确尾矿环境管理台账的报送要求。《办法》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问: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尾矿库污染隐蔽性强,由于废水收集处理和防渗等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可能对水、气、土壤造成潜在的污染。《办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要求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在环境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

问:《办法》对尾矿水的污染防治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尾矿水的污染防治主要明确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尾矿水的排放要求。《办法》规定,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
二是明确尾矿水排放的监测要求。《办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水排放期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还应当每季度对受纳水体等周边环境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三是明确尾矿库封场期间及封场后收集、监测设施的管护要求。《办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期间及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监测设施继续正常运行至尾矿库封场后连续两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者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问:《办法》对尾矿库防渗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尾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条件,并符合相应尾矿属性类别管理要求。尾矿属于第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尾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中的有关管理要求;尾矿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尾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中的有关管理要求。

《办法》同时规定,尾矿库配套的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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