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
❖ 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 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 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 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
✍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技术服务单位
❖ 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
✍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业务;
❖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注:以上针对检测单位。
❖ 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
❖ 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
❖ 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注:以上针对排放报告编制和审核单位。
除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报告编制单位、温室温室气体报告审核单位等主要主体违法处罚做了规定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对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等主体也做了处罚规定。
建议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报告编制单位、温室温室气体报告审核单位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主体积极主动深入学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做到“深懂碳法、严遵碳法、绝不违法”,做好本职工作,共同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