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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D新政|十五项不准纳入!

 

2024年第一个工作日,投融资领域首个重磅政策文件发布。

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

文件明确要坚持EOD模式的核心要义,严控项目数量,提高项目质量。为此,文件设置了多条红线,摘要如下:

1.EOD项目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生态环境治理要满足公益性要求。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矿山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三同时”环保设施等非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不纳入。
3.生态环境治理要满足精准性要求。仅以调水、水资源利用为目的水系连通,或仅为河道清淤、防洪堤坝、边坡维护、滑坡治理、景观绿化等,而无实质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的不纳入。
4.生态环境治理要满足可行性要求。不符合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宜沙则沙原则,违反自然规律、大量使用非乡土植物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错位修复、过度修复的不纳入。
5.生态环境治理要满足确定性要求。片区综合开发、污染场地修复+原位开发项目等实施规模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策风险大的暂不纳入。
6.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不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调查评估等工作任务不纳入。
7.关联产业及其建设内容不包括以下情形: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两高一低”项目;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
8.项目各部分内容类型不宜过杂、布局不宜分散,避免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内容纳入项目范围。
9.仅涉及项目建设,不包含生态环境治理运营维护和关联产业生产经营的项目不适宜采用EOD模式。
10.项目确保不依靠政府资金投入即可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
11.推送金融机构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
12.项目入库后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重大变更需按照新项目重新入库。
13.对不符合金融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淘汰。
14.项目实施主体不得仅为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投资人等。
15.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政府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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